工程机械中带人租赁合同是何种性质
一、主要背景
在工程机械租赁领域经常存在一种现象,出租工程机械一方往往同时提供操作该工程机械的操作人员。如甲将吊车出租给乙,并由甲一并提供吊车司机丙,丙的工资由甲支付,乙按月向甲支付租赁费。那么这种情况下甲、乙之间是何种合同关系,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,主要集中在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之间。
二、观点分析
按照建设工程行业的习惯,如果自身没有机械设备,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使用他人的机械设备作业,都叫租用、租赁,但不能据此简单地将这种法律关系定性为租赁。判断法律关系需要探究其本质而非表面的叫法。案例中,甲并非将自己的吊车交给乙支配使用,而是将吊车交给乙,由乙使用吊车为乙完成特定工作。而《合同法》第217条“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。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。”同时,该法第222条“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”由此可见,在租赁合同中,使用和保管租赁物的主体是承租人,但“带人租赁”的案件中,使用和保管租赁物的主体却是设备的驾驶人。《合同法》第251条规定,“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。”第253条规定,“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、技术和劳力,完成主要工作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据此,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是以自己的设备、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任务、交付工作成果。而定作人的义务是给付劳动报酬。综上,从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法定概念来看,“带人租赁”是一种承揽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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